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1148號
TCDV,113,司執,51148,202404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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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1148號
債 權 人 蔡嘉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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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玉香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范玉香對於第三人彰化第六信用 合作社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彰化 縣彰化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 13  日 書記官 林美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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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