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0511號
TCDV,113,司執,50511,2024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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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0511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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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王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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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添巽即楊再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 縣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謝惠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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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