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973號
TCDV,113,司促,9973,2024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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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莊國宏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零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,及
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一百八十天(含)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零陸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,及
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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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