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936號
TCDV,113,司促,9936,2024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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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936號
債 權 人 游鴻明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曙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民國107年
12月31日之翌日起算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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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