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張紹鵬
債 務 人 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柯志達
債 務 人 陳惠津
陳怡君
一、㈠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柯志達、陳惠津應向債權
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零肆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柯志達、陳惠津、陳怡君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,及其中⑴新
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元⑵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元
自民國⑴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⑵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
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八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⑴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⑵一百一十三年二
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達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柯志達、陳惠津、陳怡君
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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