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841號
TCDV,113,司促,9841,2024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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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詹明寬

李華貞即詹李華貞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捌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其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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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