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217號
TCDV,113,司促,9217,202404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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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蕙娟林惠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林「蕙」娟即林惠淳抑或林「惠」娟即林惠
淳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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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