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維謙、何浚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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