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114號
TCDV,113,司促,9114,202404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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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
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維謙、何浚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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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