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
債 權 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、張蓁羽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付款人為「兆宸有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
有誤?(付款人為銀行)。
㈢陳報二張支票發票人為何?
㈣確認張蓁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如是,並請敘明對其請求
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台端係依票據關係對債務
人兆宸有限公司請求,所持有之支票為公司票,非張蓁羽
簽發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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