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黃家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零陸元,及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
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點八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請求原因及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
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
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
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
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
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
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
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(證二),聲請人於112年06月07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
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
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7.42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9
%】(證四、五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
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
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
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三)。三、依借款之還款明
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五),足
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
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
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
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
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
詳盡舉證之責。五、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
1月07日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
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
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
償還餘欠款375,506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。六、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謹 狀
證據:一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
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
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四、利率
查詢乙份。五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
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陳述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