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695號
TCDV,113,司促,8695,2024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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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正容
代 理 人 黃雅琳
債 務 人 蔡孜才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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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