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689號
TCDV,113,司促,8689,2024042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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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
債 權 人 林憲聲


債 務 人 鎧鉦工業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蕭炳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
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
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
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查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AG0000
000支票,債務人鎧鉦工業有限公司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。
是債權人與鎧鉦工業有限公司間是否確有此部分債權債務關
係,由系爭支票形式上無從認定,其是否應負清償責任亦不
明確。從而,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就85,000元部分聲請對債
務人鎧鉦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,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

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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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鎧鉦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