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685號
TCDV,113,司促,11685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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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
債 權 人 許雯珺
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定為玖肆地瓜球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許雯珺」或「余麗紅勤億企業社
」?(因狀附工程估價單為勤億企業社)。若確為許雯珺,
並陳明以勤億企業社之估價單報價之原由。
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經債務人簽名回傳之工程估價
單影本。
㈢提出新時代酸奶先森水果撈為債務人劉定為玖肆地瓜球
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㈣提出Line截圖「業主-為」為債務人劉定為玖肆地瓜球
相關釋明資料。
㈤提出玖肆地瓜球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商業登記基
本資料,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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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