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務 人 朱建全即朱章鋒之繼承人
朱章能即朱章鋒之繼承人
劉春泉即朱章鋒之再轉繼承人
劉樹興即朱章鋒之再轉繼承人
劉榮興即朱章鋒之再轉繼承人
劉育娟即朱章鋒之再轉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章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朱
章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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