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251號
TCDV,113,司促,11251,2024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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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詹文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詹文義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99,2
5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203,4
6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2,324元為本金;11,141元為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詹文義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91,90
2元正未給付,其中86,870元為本金;5,032元為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
(三)債務人詹文義於民國112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4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8日止累計627,5
25元正未給付,其中595,054元為本金;32,078元為利
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詹文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67,661
元正未給付,其中61,714元為消費款;4,747元為循環
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
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324元 詹文義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6870元 詹文義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5054元 詹文義 自民國113年04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1714元 詹文義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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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