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046號
TCDV,113,司促,11046,202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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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林儀如即林孟樺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林儀如即林孟樺於民國93
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
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
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
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
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
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
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
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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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