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13年度,137號
TCDV,113,司他,137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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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他字第137號
受裁定人即
被 告 禾盛環保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
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林惠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因該
事件業已確定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;依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三分之二。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8號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在案。依前揭規 定,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,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。
三、經查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已由原告依本院112 年度勞補字第491號裁定繳納333元,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667元應由被告負擔。是以,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,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,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應計算之範圍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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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盛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