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245號
TCDV,113,勞補,245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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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245號
原 告 陳葳葳
被 告 蓓思爾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榮彬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920元(含資
遣費6,750元與提繳1,17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),原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
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
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基此
,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
元×2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另聲明三請求被告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:「勞動契約
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
拒絕」,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(含非自願離職證
明),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應屬非
財產權之訴訟,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
判費3,000元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
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)。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
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+3
,000元=3,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院未能聯繫到兩造,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
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,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?如欲調解,
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?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。倘
兩造均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
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是否進行調解程序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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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蓓思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