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98號
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
被 上訴 人 羅光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
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71,752元(計算式:土地占
用面積110.16㎡×公告現值29,700元=3,271,752元),應徵收第二
審裁判費50,2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