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514號
TCDV,112,訴,3514,202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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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351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黃國書
被 告 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李英青
被 告 黃献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壹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萬50元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貳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被告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巨興公司)於民國108年8 月7日邀同被告李英青黃献鴻簽立保證書為連帶保證人, 保證就被告巨興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,以本金新臺幣( 下同)330萬元為限額,與被告巨興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責 任,兩造並於同日就上開借貸及連帶保證乙事簽立約定書, 嗣被告巨興公司於108年8月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60萬元、240 萬元,共計借款300萬元,二筆借款之期間均自108年8月8日 起至113年8月8日止,利息均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.41(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3)計算,並均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,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另 約定被告巨興公司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,除依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按原約定利 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 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巨興公司自112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 付息,其各筆債務依約定書約定,均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 全部到期,被告巨興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合計



63萬50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經原告催討無效 ;被告李英青黃献鴻為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巨興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 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壹項所示。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上開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及被告巨興公司未依約清 償之事實,業據提出保證書2份、約定書3份、借據2份、原 告新臺幣存款利率查詢網頁頁面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3份 、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2份為證(見本院卷13至57頁 ),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故原告前揭主張之 事實,自堪信為真正。
 ㈡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 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所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 行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民法第27 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 文。本件被告巨興公司向原告借款共300萬元,未依約清償 本金及利息,現已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有附表所示之本金 、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而被告李英青黃献鴻為被告巨興 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巨興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63萬50元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,自屬有據。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63萬50元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

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附表:
編號 尚積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(民國) 約定利率 (週年利率) 違約金(民國) 1 12萬6011元 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右開約定利率計收之利息。 百分之3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0萬4039元 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右開約定利率計收之利息。 百分之3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:本金尚欠63萬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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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