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翁朝騰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翁承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,000元(參見卷附不動
產買賣契約書影本記載本件上訴人所請求土地及建物之買賣總價
款為8,00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,30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