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
上 訴 人 鍾汭庭
被 上訴 人 薛國仲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
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:㈠原
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第
一審之訴駁回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係命其將鑫全國休
閒釣蝦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,是本件上訴利益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(即鑫全國休閒釣蝦場之出資額
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許惠瑜
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