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06799號
TCDV,112,司執,106799,202404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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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06799號
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孫瑞宗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魯芸秀
即 債務人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趙曉屏
即 債務人
上開聲請人聲請就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之拍賣公告就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之拍賣條件應變更為拍定後點交乙節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,除當事人外,對於左列之人 亦有效力:①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 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。②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 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,及為該他人或其繼 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。前項規定,於第4條第1項第2款 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,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定 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法第99條所稱債務人,係指執行事件 之債務人。甲將其不動產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。嗣乙基於抵押權追及之效力,聲請拍 賣該抵押之不動產,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應為丙,而非甲 。則查封時不動產雖仍在甲占有中,但甲為執行事件之第三 人,且非於查封後始為占有,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 規定,執行法院自不得對之執行點交。(民國82年廳民二字 第7829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,司法院民事 廳研究意見參照)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鈞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進行第一次 公開拍賣程序,拍賣債務人魯芸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(下稱系爭不動產),系爭不動產前經鈞院查封時為原所有權 人即抵押人趙曉屏占用中,其實質上乃本件執行名義所示抵 押債權之債務人,應屬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所稱債務人



,從而,鈞院查封系爭不動產時既為債務人占有,自應點交 之,為此聲請變更拍賣條件為拍定後點交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持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拍賣抵押 物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、系爭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67號之支付命令 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魯芸秀所有之系 爭不動產,又本件聲請人係以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趙曉 屏為相對人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,且趙曉屏係於裁定作成後 始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魯芸秀,此有上開拍賣抵押物裁 定及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 之2之規定,現所有權人魯芸秀為本件執行名義之拍賣抵押 物裁定效力所及,而為本件執行程序之債務人,合先敘明。 次查,本院前至現場查封系爭不動產,債務人魯芸秀不在場 ,僅原所有權人趙曉屏在場稱系爭不動產至始至終均為其居 住使用,魯芸秀從未居住於此,其與魯芸秀間因有金錢借貸 關係所以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魯芸秀名下等語,有本 院於112年9月1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說明,系爭 不動產查封時為原所有權人趙曉屏所占用,其雖為系爭抵押 債權之債務人,惟非屬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所稱之債務 人,而係屬於第三人,且其乃於查封前即占有系爭不動產, 再者,趙曉屏魯芸秀間有金錢借貸之原因關係存在,原所 有權人趙曉屏繼續占有系爭不動產非屬無權占有之情形,亦 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之規定,執行法院自不得對 之執行點交。基此,本院上開拍賣公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拍賣 條件記載為拍後點交,於法並無不合,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月  8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月  8   日 書 記 官 林美萍 
 
112年司執字106799號 財產所有人:魯芸秀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豐樂 87 86 全部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2層加強磚造、住商用 1層: 42.08 2層: 56.06 騎樓: 15.05 合計: 113.19 全部 備考 2 40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1層: 24.23 2層: 24.23 3層: 67.60 合計: 116.06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建號307主建物增建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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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