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2年度,40號
TCDV,112,勞訴,40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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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
原 告 蘇玉
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
被 告 許榮典
馬世利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
複代理人 洪維

被 告 翁素仙

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
王翼升律師
上列一人
複代理人 武 陵律師
湯建軒律師
被 告 張安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
被告許榮典翁素仙應查報教育程度、職業、收入及名下財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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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