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108號
TCDM,113,訴,108,2024040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建洲
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
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597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建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
一、被告林建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本 院訊問後,被告坦承犯行,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稽, 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、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同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,犯罪嫌疑重大,又被告所犯殺人 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衡情重罪常伴隨 高度逃亡可能性,且被告之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,並自承居 無定所,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,再參酌被告所犯 殺人未遂犯行,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、審判,有羈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。  二、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涉犯上 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;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,為規避審 判程序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,且被告之戶籍設在 戶政事務所,並自承居無定所,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 之虞,是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。再參酌被告所犯殺 人未遂犯行,嚴重危害社會治安,本案雖經辯論終結,並定 期宣判,然尚未判決確定,基於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 權、刑罰權遂行等公益考量,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程 度,衡諸比例原則,認若命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,是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3年4月17日起延長羈 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




          法 官 簡佩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蕭訓慧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