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18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梁耿嘉
具 保 人 劉品儀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
字第2256號、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品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;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劉品儀因受刑人即被告梁耿嘉(下稱 被告)犯詐欺等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 同)6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停止羈押。茲因被告 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。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三、經查,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,由 具保人繳納後,已將被告釋放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、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。 嗣被告前開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、1年1月(共3罪),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;有期徒刑3月(共2罪,均得易科罰金),應執行 有期徒刑4月(得易科罰金)確定在案,復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被告到案執行,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、合法拘提亦無所 獲,且具保人經通知後,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等情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、在監在 押記錄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2月15日中檢介度 113執2256、2257號通知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、執行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 稽。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,至為明確。故聲請人據以被告
逃匿為由,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6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之聲請,依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譚系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