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187號
TCDM,113,聲,1187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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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劉卓龍


受 刑 人 吳振


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
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卓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具保人劉卓龍因受刑人吳振閤詐欺等案 件,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具 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,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沒入保 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 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,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 額3萬元後,已將受刑人釋放。嗣該案判決確定後,受刑人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,惟無正當 理由未到案執行,復經拘提無著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, 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,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1份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 函暨送達證書各1份、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2份、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等件在卷可稽。又 被告迄今仍逃匿中,尚未到案執行一節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 明屬實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。是以,被告既已逃匿,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4  月   30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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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