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戒護就醫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088號
TCDM,113,聲,1088,2024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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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
陳 報 人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被 告 張德正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),經本院
裁定羈押,陳報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報人依職權陳報護送張德正至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培德醫院醫治,應予准許。
理 由
一、陳報意旨略以:被告張德正前經本院裁定羈押,茲因被告經 看守所內醫師診治後,認被告因病情需要有護送醫療機構即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培德醫院醫治之必要,爰依羈押法第56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陳報本院核准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,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,看守所 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,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 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;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 見通信者,有前項情形時,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 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,經裁定核准 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,羈押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陳報人陳報之事實,經核其提出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收 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,堪認屬實,本院認被告有護送至 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。陳報人依前開規定依職權陳報護送被 告至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培德醫院醫治,核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 
四、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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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