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162號
TCDM,113,簡附民,162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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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
原 告 陳馨婷

被 告 陳秉申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6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
法 官 黃凡瑄
法 官 鄭永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宋瑋陵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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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