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75號
TCDM,113,單禁沒,175,2024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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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士展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8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;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簡士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111年度毒偵字 第2734號緩起訴處分,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為確定,並於 113年2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撤銷;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4包(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979號扣押物品清單), 屬違禁物,另本案扣押玻璃球1支、藥鏟1支、電子磅秤1個 (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)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 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等 語。
二、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之居所及沒收物所在 地均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。
三、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;認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有理由者,應為准許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 第1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且按供 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,為刑法第38條 第2項亦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。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 定,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,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



用毒品之器具為限,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;惟若外包裝與 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,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 燬之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四、經查:
 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,為臺中地檢 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,並 於111年10月28日確定,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 3年2月27日止,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,且於緩起訴 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,有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111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可資查考。
 ㈡本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,經送請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(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,指定鑑驗1包 )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(毒品先 驅原料)(假)麻黃鹼(驗餘淨重0.9358公克),有該療養 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1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 證,足證該4包晶體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無訛,另用以包覆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4只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,依上開說明,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外包 裝袋2只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,至鑑 驗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 。又扣案玻璃球1支、藥鏟1支、電子磅秤1個係被告所有, 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,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供承在卷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 。是此部分聲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、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6  日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包(含 裝袋4只) 1.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97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。 2.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10號鑑驗書  檢品編號:B0000000  檢出結果: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第四級毒品(毒品先驅原料)(假)麻黃鹼。 2 玻璃球 1支 1.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。 3 藥鏟 1支 1.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。 3 電子磅秤 1個 1.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之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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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