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65號
TCDM,113,交簡附民,65,202404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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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
原 告 張維珍
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

被 告 楊東正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上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東正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經原告張維 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移送本院民事 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
法 官 何紹輔
法 官 魏威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弘祥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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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