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894號
TCDM,113,中簡,894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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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89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志喬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3年度撤緩偵字第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志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劉志喬所為,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。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為刑法第216條、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,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,無庸再論以刑法第216條、第215條之罪。 ㈡被告劉志喬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從事不實申報行為,而遂行其 犯罪,為間接正犯。
 ㈢另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,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,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,反覆 實行之犯罪,歸類為集合犯,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 型,例如收集犯、常業犯等。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前段之 申報不實罪,係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有申報義務者為犯罪 主體,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第1項前段、第48條、第31條 第1項第2款、第4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 辦法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以觀,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 物清除、處理及機構申報清除、處理廢棄物之營運之行為, 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,且係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 理之管理及監督之單一國家法益,應屬集合犯。是被告委託 不知情之人於111年12月起至000年0月間所為各申報不實之 行為,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。
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應核實填載及申報 豐成公司廠房廢棄物數量之貯存情形,竟未依規定據實申報 ,妨害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廢棄物之正確性,並影響我國環境 保護政策之查核落實,所為實有不該;考量被告於偵查時即



已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;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、目 的、手段、情節、所生之危害,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及前並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( 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欣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
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68號
  被   告 劉志喬 男 5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0            樓之4
 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劉志喬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0○0號9樓、下稱豐成公司)負責人,明知豐成公司為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之再利用機構,再利用廢棄物種類 為廢橡膠(R-0301),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,依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格式、項目、內容、頻率,以網路傳輸方式,向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產出、貯存、清除、處理 、再利用、輸出、輸入、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,於民國11 2年2月2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后里區九甲三路廢棄物廠外貯存 區堆放廢橡膠約450公噸,竟基於不實申報犯意,於111年12



月、112年1月委託不知情之申報人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網站,代為不實申報廢 橡膠貯存量為40.37公噸、112年1月收受量為22.27公噸。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劉志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。此外, 並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、稽查照片 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、豐成公司於九甲三路現場堆置物 品清冊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專業廢棄物 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、中聯資源份有限公司地磅單、台灣 電力公司大林發電廠過磅單、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地磅單 、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廠地磅單等在卷可佐,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劉志喬所為,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不實申報罪嫌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
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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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