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787號
TCDM,113,中簡,787,2024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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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7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衣品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1285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衣品涵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衣品涵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被告 係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、地,先後徒手 竊取貨架上之商品等舉動,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,在同一地 點所實施,侵害同屬告訴人張霞所管領之同一財產法益,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距 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論以接續 犯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,竟恣意在便利商店竊取他人財物,侵害告訴人所管領之 財產權利,所為於法有違,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所 竊得財物價值,考量被告犯後坦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犯罪事實,已生悔意,竊得商品亦均悉數歸還告訴人,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偵字第12850號偵查卷宗(下稱偵卷)第39頁】,被害人所 受損害已獲回復,兼衡被告過去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(見本院卷第13-17 頁),素行非佳,暨其大學畢業學歷,職業為護理師及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【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 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 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,見偵卷第17頁、本院卷第 11頁】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㈣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 ,依其規定;又其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



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所載時、地,竊得告訴人所管領之福樂一番優質鮮乳183 0ML1罐、林鳳營低脂鮮乳1857ML1罐、萬歲牌無調味綜合三 果350克1罐、萬歲牌鹽之花綜合果350克1罐、臺灣牧場六甲 田莊醇乳起司片150克1包、臺灣牧場六甲田莊醇乳原色起司 片高鈣150克1包、光泉北海道原味起片210克1包及莫札瑞切 片200克1包,核屬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財物,業據扣案 ,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,惟該商 品前已發還告訴人領回,業如前述,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已實際歸還被害人,爰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書記官 陳綉燕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5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3年度偵字第12850號
  被   告 衣品涵 女 3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衣品涵前有多次竊盜前科,猶不知警惕,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1月2日16時30分許 ,在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張霞任職之「全聯福利中心博館店 」內,徒手竊取賣架上所販售之福樂一番優質鮮乳1830ML



1罐、林鳳營低脂鮮乳1857ML1罐、萬歲牌無調味綜合三果35 0克1罐、萬歲牌鹽之花綜合果350克1罐、臺灣牧場六甲田莊 醇乳起司片150克1包、臺灣牧場六甲田莊醇乳原色起司片高 鈣150克1包、光泉北海道原味起片210克1包及莫札瑞切片20 0克1包等商品,得手後,將商品藏放在自備之購物袋內,未 予結帳,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。嗣 張霞盤點商品發現遭竊,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查看並報警處 理,為警循線通知衣品涵到場,經衣品涵自行提出上開竊得 之商品(已發還張霞)供員警查扣而查獲。
二、案經張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詢據被告衣品涵固坦承於上開時、地拿取前揭商品藏放在自 備之購物袋內未取出結帳即離去之事實不諱,然辯稱:因長 期有吃安眠藥,伊吃藥之後會直接睡著,有時候會不自覺出 門云云。惟查,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告訴人張霞於警詢時指 訴明確,並有員警職務報告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監視錄影器畫 面擷取照片13張、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片及蒐證照片5張等 在卷可資佐證。而觀諸上開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,被告當日 在店內搜尋、選擇及藏放商品,過程中神智清醒,未見有精 神恍惚等異常情狀,難認被告於行為時有何夢遊、意識不清 或不知所為之情況。是其所辯,顯係卸責之責,不足採信, 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又被告本 件竊得之商品,係被告之犯罪所得,惟因已實際合法發還予 告訴人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考,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,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。三、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同次尚竊取光泉低脂鮮乳1857ML1罐 、芝士樂高鈣起司250克1包、紐牧然松露起司片150克1包、 臺灣牧場六甲田莊醇乳原色起司片高鈣150克1包、總統牌吐 司愛曼塔切片起司200克3包及總統牌漢堡切片乾酪200克3包 等物,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竊盜罪嫌,然此為被告所否認 ,又上開失竊商品亦無明確之監視器影像可供佐證,而被告 將商品藏放入袋內之監視器影像,亦無法證明其內確有上開 商品,佐以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:「我們公司在去年12月5 日有盤點過全店所有的商品,這些短少的物品是從去年12月 6到今年1月2日我發現小偷後再去盤點後短少的商品,這些 東西不見的具體時間我也不清楚,也不知道監視器畫面是否 還有保存,所以也沒辦法提供任何證據給警方。」等情,其 所提供之商品短少數量,是以一段時間內實際庫存數量扣除



銷售數量與架上數量之差數,然該店家每日客人甚多,實無 法排除係被告以外之他人竊取以致短少,此部分自難遽論其 涉有竊盜罪嫌,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,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 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,併此敘 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信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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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