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2297號
TCDM,112,附民,2297,202404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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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297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
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
林昱璿
被 告 陳宏琳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78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
法 官 簡志宇
法 官 陳玉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曾靖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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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