貪污治罪條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2年度,1567號
TCDM,112,訴,1567,20240422,1

1/3頁 下一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宋立恒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
被 告 李鵬


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律師
王邦安律師
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
偵字第25594號、111年度偵字第2730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,褫奪公權陸年。
丙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。
乙○○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,均免訴。
犯罪事實
一、乙○○自民國78年4月20日起至84年12月27日止,經由聘僱至 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任職。又自84年12月28日起至101 年2月29日止,因機關組織改造而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(址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0段0號)任職。嗣於101年3月1日,原 交通部轄屬之基隆、臺中、高雄及花蓮等4個港務局,改制 為「交通部航港局」(下稱航港局)及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」,前者職司航政及港政公權力業務,後者專責港埠經 營業務,乙○○即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,在航 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。乙○○自90年起,即於其 上開任職機關,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發、換發、 補發之監理等業務,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,其對於交通部於92年6月16日依船員 法授權而訂定之「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」(原名稱 為「小船船員管理規則」,業經9次修正,下稱該管理規則 )所定關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核發、換發要件知之 甚詳(相關規定均詳如附表四所示),明知民眾欲取得自用 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必須具備該管理規則所規定之



學、經歷,方得參加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, 且筆試及實作測驗均及格,始得由航政機關核發自用或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;又該管理規則於108年9月19日修正發 布前,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,修正後 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,則至年滿75歲之 日。故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或於108年9月19日之 前持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,均有屆期申請換發駕駛執 照之需求。
二、乙○○依職權辦理核(換)發上開駕駛執照,其方式為以專屬 帳號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電腦系統(英文簡稱為MTnet, 以下稱海技系統),再將申辦者之年籍資料、核(換)發駕 駛執照之相關內容登載至海技系統後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套 印至所屬機關未管制而用以製作駕駛執照之空白紙本(該紙 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〈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時期〉、「交 通部航港局」之紅色印文),乙○○繼而貼上申辦者提供之個 人照片後,以「交通部」或「交通部航港局」之鋼印章在駕 駛執照紙本上蓋上印戳(以上流程統稱製發執照流程)。而 下列申辦者因故未具備上開駕駛執照之核(換)發資格,遂 親自或透過中間人向乙○○洽辦上開核(換)發駕駛執照,乙 ○○即利用其所屬機關事後未能稽核承辦人以海技系統製發駕 駛執照是否合於該管理規則之機會,而違背該管理規則核( 換)發上開駕駛執照予申辦者,茲就各該行為敘述如下: ㈠對應附表二編號1、2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胡志和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於96年 間擔任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(以下簡 稱中突堤派所,103年1月1日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中突堤中隊)警員時結識乙○○,胡志和從未參加營 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但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得 執照,與乙○○接觸取得應允後,胡志和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,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,及其二人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 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胡志和於96年11月 中旬某日,在中突堤派出所將自己之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 及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之行賄款項交付予宋立恒。宋立恒明 知胡志和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仍在收受上 開5,000元賄款後,於96年11月20日(即附表二編號1、2之C欄 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 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 船之「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」項目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 二編號1、2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



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 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2部分)套 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 公印文),繼而貼上胡志和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 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胡志和之營業用動力小 船駕駛執照後再交付予胡志和,而違背其應依該管理規則據 實核發駕駛執照之職務,並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 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
㈡對應附表二編號3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
  胡志和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因所持 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 屆滿(依108年9月19日修正前之管理規則,遊艇或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),再次透過乙○○辦理換發事宜 。乙○○、胡志和均明知胡志和之前開駕駛執照係違法取得, 並不符合換發之條件,仍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 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胡志和提供其 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,再由乙○○於102年10月1 4日(即附表二編號3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航港局中部 航務中心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 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3之D至G欄所示駕 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 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 開登載內容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 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繼而貼上胡志和之個人照片及盜蓋 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胡志和 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胡志和,足以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 ㈢對應附表二編號4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      余俊傑於95年間因擔任中突堤派出所警員而結識乙○○,並於 同年0月間,透過乙○○辦理動力小船學習駕照,復於同年0月 間,參與駕駛執照之測驗,惟並未通過測驗。乙○○明知余俊 傑並未通過測驗,依規定不得核發駕駛執照,竟與余俊傑共 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,於95年6月29日(附表三編號1之C欄所示登載時 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 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三編號1 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 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 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三編號1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 執照上,繼而貼上余俊傑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



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余俊傑之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交付予余俊傑,而違背其應依該管理規則據實核發 駕駛執照之職務,並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 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(乙○○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為免訴之諭 知,詳下述)。後余俊傑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)因所持有上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 間屆滿(依108年9月19日修正前之管理規則,遊艇或動力小 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),再次透過乙○○辦理換發事 宜。乙○○、余俊傑均明知余俊傑之前開駕駛執照係違法取得 ,並不符合換發之條件,仍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 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余俊傑提供 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,再由乙○○於100年4月 18日(即附表二編號4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 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 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4之D至G欄所示駕駛 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 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 登載內容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 交通部」之印文),繼而貼上余俊傑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 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余俊傑之營 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余俊傑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 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
㈣對應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  洪漢章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於95年 間因擔任中突堤派出所警員而結識乙○○,而洪漢章從未參加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 得執照,經乙○○應允後,於00年0月間某日,提供其身分證 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明知洪漢章未參加營業用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洪漢章共同基於公務員登 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於 96年5月28日(即附表二編號5、6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 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 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5、6之D至G欄 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 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 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6部分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 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繼而貼 上洪漢章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洪漢章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 洪漢章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



之正確性。
㈤對應附表二編號7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
  林富達於95年間因擔任中突堤派出所警員而結識乙○○,林富 達明知其先前僅通過測驗而取得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並 未參與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 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,經乙○○應允後,於00年0月 間某日,提供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 明知林富達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林 富達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接續於95年5月2日及24日(附表三編號 2、3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 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 登載如附表三編號2、3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 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 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三編 號3部分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,繼而貼上林富達之個 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9所示林富達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林富達 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 性(乙○○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為免訴之諭知,詳下述)。林 富達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因所持有 上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(依108年9月 19日修正前之管理規則,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 間為5年),再次透過乙○○辦理換發事宜。乙○○、林富達均 明知林富達之前開駕駛執照係違法取得,並不符合換發之條 件,仍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林富達提供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 照片交付予乙○○,再由乙○○於100年10月25日(即附表二編 號7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 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 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7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 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 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套印至空 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 ),繼而貼上林富達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 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林富達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交付予林富達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 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
㈥對應附表二編號8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  緣李鵬修於95年間擔任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行政課(1



03年1月1日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科)課 員,其於94年4月間曾申請並取得自用動力小船之學習駕照, 嗣後並報名參加測驗通過後,於95年6月23日後某日取得自用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惟並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 驗,因透過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同事(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) 之管道,得知宋立恒得協助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,經 宋立恒應允後,於95年7月初某日,提供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 照片交付予宋立恒。宋立恒明知李鵬修並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李鵬修及其不詳之成年同事共同基 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聯絡,於95年7月11日(即附表二編號8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 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 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8之D 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 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 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8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 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繼而貼 上李鵬修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李鵬修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李 鵬修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 正確性。
㈦對應附表二編號9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  謝正哲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於99年 間因擔任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西碼頭派出所(以下 簡稱西碼頭派出所,103年1月1日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臺中 港務警察總隊西碼頭中隊)而結識乙○○,謝正哲明知其先前 僅通過測驗而取得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並未參加營業用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得營業 用動力小船執照,經乙○○應允後,於00年00月間某日,提供 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明知謝正哲未 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謝正哲共同基 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聯絡,於99年10月12日(即附表二編號9之C欄所示登載時 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 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9 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 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 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9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 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繼而 貼上謝正哲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



成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謝正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 予謝正哲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 格之正確性。
㈧對應附表二編號10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
  謝正哲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因所持 有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 屆滿(依108年9月19日修正前之管理規則,遊艇或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),再次透過乙○○辦理換發事宜 。乙○○、謝正哲均明知謝正哲之前開駕駛執照係違法取得, 並不符合換發之條件,仍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 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謝正哲提供其身分證影本、 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,再由乙○○於104年12月23日(即附表 二編號10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 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 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0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 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 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 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航 港局」之印文),繼而貼上謝正哲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 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謝正哲之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謝正哲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
 ㈨對應附表二編號11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陳水生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於100 年間因擔任中突堤派出所警員而結識乙○○,陳水生明知其先 前僅通過測驗而取得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並未參與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得營 業用動力小船執照,經乙○○應允後,於100年0月間某日,提 供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明知陳水生 並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陳水生共同 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聯絡,於100年3月28日(即附表二編號11之C欄所示登載 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 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 11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 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 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11)套印至空白之 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 繼而貼上陳水生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 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陳水生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



照交付予陳水生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 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   
 ㈩對應附表二編號12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 吳峻賢(所涉犯行,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於100 年間因擔任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北堤派出所(103 年1月1日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北堤中隊) 而結識乙○○,吳峻賢明知其先前僅通過測驗而取得自用動力 小船駕駛執照,並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 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,經乙○○應 允後,於000年0月間某日,提供其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 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明知吳峻賢未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 照之測驗,竟仍與吳峻賢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 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於100年4月29日( 即附表二編號12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依上述製發執 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2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「發 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、「執照類別 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開登載內容( 附表二編號12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紙本上已預先 印製「交通部」之公印文),繼而貼上吳峻賢之個人照片及 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吳 峻賢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吳峻賢,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。 對應附表二編號13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:  呂建緯於104年間因擔任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西  碼頭中隊警員而結識乙○○,呂建緯明知其先前僅通過測驗  而取得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,並未參與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 駛執照之測驗,因聽聞乙○○得協助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  船執照,經乙○○應允後,於000年00月間某日,提供其身  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交付予乙○○。宋立恒明知呂建緯並未  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,竟仍與呂建緯共同基  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、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,於10 4年12月23日(即附表二編號13之C欄所示登載時間),在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,以其帳號、密碼登入海技系統後, 依上述製發執照流程,不實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3之D至G欄所示 駕駛執照「發照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、「原始發照日期」 、「執照類別」、「核換補類別」等內容之電磁紀錄,再將上 開登載內容(附表二編號13)套印至空白之駕駛執照上(該 紙本上已預先印製「交通部航港局」之印文),繼而貼上呂 建緯之個人照片及盜蓋「交通部」之鋼印章,偽造完成如附



表二編號13所示呂建緯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交付予呂 建緯,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 正確性。
三、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移送後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有罪部分:
一、證據能力之說明
 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,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,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,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。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,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,雖不符該4條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,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;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。再本條之立法意旨,在於確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,得放棄反對詰問權,同意或擬 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,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, 如法院認為適當,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,均容許作為證據(最高法 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、104年度台上字第209 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,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情 形,惟經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 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(見本院卷第248頁、第351至414 頁),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法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 據,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,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,均具有證據能力。
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」,並不包含「非供述證據」在內,其有無 證據能力,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,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 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,以資認定(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)。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,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,且核屬書證、物證 性質,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、變造所取 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,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、第1 65條踐行物證、書證之調查程序,認具有證據能力。


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㈠被告乙○○部分:
訊據被告乙○○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、審理時,均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(見他卷第35至41、42至49、111至1 19、159至178、233至234、249至253、277至281、283至285 、306至309、323至325、341至345、354至356頁、偵一卷第   73至76、95至99、185至187、312至315頁、本院卷第187、2 38、297至315、389至407頁),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胡志和余俊傑、呂建緯謝正哲洪漢章吳峻賢陳水生、林 富達、證人楊勝傑黃昇飛、黃公甫(另案)、史世強(另 案)等人分別於警詢、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(見他卷第 11至14、95至97、159至178、51至55、57至59、303至305、 61至65、67至71、85至89、99至102、231至237、217至223 、231至237、305至306、339至345頁、偵二卷第175至177、 193至196、283至286頁、偵一卷第93至99頁、調一卷第297 至303、307至313、323至326、315至319頁、調二卷第59至6 0頁),並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110年8月4日偵查報告、臺中 港務警察總隊員警持有遊艇(動力小船、小艇)駕照一覽表 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 收據/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、執行時間:000年0月0日下午6 時36分、執行處所: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訊室、受執 行人:胡志和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: 胡志和110年8月4日指認、中華民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:胡 志和部分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、非法取得 遊艇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表、交通部航港局110年5月 14日航中字第1103211427B號函及函附之陳述意見通知書、1 10年6月24日航中字第1103211798C號函及函附之裁處書、交 通部航港局營業用動力小船等駕駛執照之海技系統查詢核換 補發紀錄畫面截圖:胡志和余俊傑、謝正哲呂建緯、洪 漢章、吳峻賢、丙○○、陳水生部分、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測 驗報名暨試務管理子系統測驗成績查詢資料(丙○○、余俊傑 )、被告丙○○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594、27308號緩起訴處分書、內 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112年4月18日中港警督字第11 20005827號函及所附之95年度學習執照清冊、學習執照清查 一覽表、海技系統成績資料檢視畫面截圖、内政部警政署臺 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、乙○○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 犯罪時、地、所得一覽表、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清查一覽表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:乙○○110年10月7、8日、111年3月1 4日指認、胡志和余俊傑、謝正哲陳水生呂建緯、洪



漢章、吳峻賢、丙○○、林富達蔣慶彰指認、交通部航港局 營業用動力小船等駕駛執照之海技系統查詢核換補發紀錄畫 面截圖:丙○○、張嘉翰、李昆、林文欽李淯豪沈哲洲柯俊百、胡志和余俊傑、謝正哲陳水生呂建緯洪漢 章、吳峻賢、丙○○、林富達蔣慶彰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/無應扣押之物證 明書、執行時間: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4分、執行處所: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訊室、受執行人:余俊傑、交通 部航港局110年6月24日航中字第1103211798C號函及函附謝 正哲之裁處書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、扣押物品收據/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、執行時間: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46分、執行處所: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 偵訊室、受執行人:呂建緯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/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、執 行時間: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4分、執行處所: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訊室、受執行人:吳峻賢、臺中港務警察 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/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、執行時間: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、執行處所 :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訊室、受執行人:丙○○、交通 部航港局111年4月26日航中字第113200777號函、111年5月1 1日航中字第1113211152 號函及函附丙○○之遊艇與動力小船 駕駛測驗報名暨試務管理子系統測驗成績查詢資料、南投縣 政府111年5月2日府觀產字第1110105596號函及所附之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95年4月26日中港航字第0950003855號函、九 十五年度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協調會會議紀錄、交通部臺中 港務局95年5月8日中港航字第0950004242號函、交通部臺中 港務局公告、南投縣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111年4月21日11 1投船英總字第026號函、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11 1年5月19日中港警督字第1110008565號函及函附之財團法人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111年5月24日航訓(111)訓字第046 號函、動力小船駕駛人駕駛證登記冊、成績清冊、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扣押物品清單(111年度保管字第3466號)及扣押 物品照片5張、扣押物品清單(112年度院保字第1406號)、 交通部航港局110年1月25日航員字第1100000360號函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列印本 、交通部航港局112年9月27日航中字第1120067471號函暨檢 附謝正哲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正本、被告宋立恆112年1 0月27日陳報狀及收據1張、被告乙○○之公務人員履歷表、被 告乙○○之郵局存摺影本、被告乙○○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截圖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coach包包、銷售條照片、



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Dior包包照片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明細及 9萬6千元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鋼筆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ORIS 手錶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空白遊艇駕照、被告乙○○遭查扣之 空白營業級駕照、交通部航港局網頁照片、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市調查處109年7月8日7時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 目錄表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9年7月8日10時10分 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照片、交 通部航港局109年9月4日航中字第1093201282號函、航港局 海技系統帳號查詢列印資料、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發 換照紀錄、交通部航港局單一窗口(MTNet)簡介用簡報附卷 可稽(見他卷第7、9、15至19、21至23、25、27至31、73至 80、127至139、225、271頁、偵一卷第69、111至128、189 至297頁、偵二卷第75至87、99至104、113至114、143至144 、157至159、183至184、197至198、211至212、225至226、 235至236、247至248、261至262、287至288、295至299、12 1至133、163、185、201、213、227、237、249、263、289 、301、179至181、199至200、221至223、243至245、257至 259、265至270、271至279、281至282、309至311、317至33 7、本院卷第73、75至76、85至163、207、211至第213、調 二卷3至6、9至47、49、50、52至53、55至58、61至69、71 至81、87至97、99至109、113至138、144至145、141、145 至161、169至172、201至357、359至376頁),且有扣案之 中華民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(胡志和余俊傑、呂建緯、吳 峻賢、丙○○、謝正哲)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乙○○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,堪信為真。
㈡被告丙○○部分:
 ⒈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僅通過自用動力小船駕照考試,並未參 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考試,卻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等情,然矢口否認有何公務員登載 不實準公文書、盜用公印文、偽造特種文書犯行,辯稱略以 :我持有的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並未託任何人辦理,也 沒有召集同仁考照,被告乙○○所述不實,於本案發生前我不 認識他,依據交通部資料有我參訓跟考試成績,而且我拿到 營業用執照覺得有異,曾去電臺中港務局詢問,後來承辦單 位有更正,我身為警察人員,根本不會違法云云。辯護人辯 護意旨略為:被告丙○○於95年0月間之自用動力小船駕駛筆 試成績84分、實作成績79分,已達及格得以領取駕照之資格 ,交通部航港局於111年8月15日重新核發自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予被告丙○○,顯見被告丙○○確具有領取自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之資格。被告丙○○有於95年農曆年後之2月間,前往



日月潭伊達邵碼頭附近,在具營業駕駛執照之合法船長指導 下學習開船,如此即取得考試資格,不一定需參加財團法人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訓練,且形式上是否有至立案動力小 船駕訓班學習,亦非取得學習駕照之要件,而其學習駕照之 申辦事宜均由日月潭遊艇業者代為申請亦合常情,是被告丙 ○○至95年6月考試時已學習駕駛動力小船超過3個月,應已符 合應試資格。被告乙○○就有關本案有無見過被告丙○○、係被 告丙○○自己或透過他人與其聯繫、被告丙○○有無交付自用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、身分證影本、照片、有無支付400元規費 與2,000元賄款等重要問題,先後於警詢、偵查、本院審理 中證述有極大差異,其證詞難以採信,縱被告乙○○係因他人 請託而誤核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予被告丙○○,亦與被告 丙○○無關。依卷內被告丙○○駕照核發資料可知,其自用駕照 係於95年6月23日由被告乙○○鍵入異動,於同年7月20日發照 ;營業用駕照係於95年7月11日由被告乙○○鍵入異動,並於 同日發照,惟扣案被告丙○○之營業用駕駛執照發照日期卻係 於95年7月20日而非7月11日,是被告丙○○取得營業用駕照之 核發日期,實係自用駕照之核發日期,顯見案發當時被告乙 ○○實際上並未取得被告丙○○所交付之身分證影本、個人照片 ,而僅有其報考自用駕照時所繳交之身分證影本、個人資料

1/3頁 下一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