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號
PHDV,113,消債更,2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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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聲 請 人 吳元泰
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蓁
附件:
一、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: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二、據聲請人提之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,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,且目前狀 態為毀諾,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?於協商成立後,有 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」之毀諾原因(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 等情形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為職業軍人?如是,目前每月收入(報酬 )為何?並請聲請人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「最近六個月」之薪資單、薪資袋(需附有工 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)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(如:在職證 明書、收入切結書)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機車之行照影本、該車 目前之照片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(諸如:同年份廠 牌車輛成交價證明、車行估價單等),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 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在郵局、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全部 存款帳戶(含外幣帳戶)、證券帳戶(集保帳戶)自111年1



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「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」)。
六、扶養費部分,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:    ㈠應說明父母吳○○、陳○○有何不能維持生活,而有受聲請人扶 養之必要?
 ㈡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扶養父母各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 ,請列出各筆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(如膳食費、電 話費、網路費、交通費等),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(如 發票、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,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 式為之,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。聲請人如無法提出有給付 扶養費0000000元之證明及必要性,請陳報同意自行刪除此 部分支出為0元。
 ㈢應提出父母吳○○、陳○○於各金融機構(包含郵局)之全部存 摺影本(含存款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,請提出完整 之存摺内頁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,並應註明其種類、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自111年1月起至陳報 日止。
 ㈣應說明父母吳○○、陳○○之其他扶養義務人部分: ⒈應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。
 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5人各為何人?請說明其真實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與吳○○、陳○○之關係。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及比例為何?若未支出,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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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