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8號
原 告 魏慈慧
被 告 陳秋蓮
柯順發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秋蓮、柯順發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
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(面積分別為9平
方公尺、3平方公尺)返還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26,000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12㎡×公告土地現值1
0,500元/㎡=126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