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99號
CTDV,113,補,199,2024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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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99號
原 告 王玲珠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勝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提出被告黃宥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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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