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493號
CTDV,113,司票,493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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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93號
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子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魏子皓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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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