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66號
CTDV,113,司拍,66,202404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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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
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相 對 人 徐維萱


關 係 人 莊明仁
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莊明仁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莊明仁對聲請人所欠 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40年 12月20日止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案外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用3,000 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2月23日,逾期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償期屆至後,案外人未依約清償,又系爭不動產於11 2年8月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徐維萱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、本票影本1件為證 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

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
橋頭簡易庭
            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 土地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 鄉村區 133.35 全部 2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-1 鄉村區 133.35 全部 3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-2 鄉村區 133.35 全部 備註: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9 青安段348、348-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:103.58 2層:103.58 3層:79.93 合計:287.09 陽台:17.98 全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弄000號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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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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