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7903號
CTDV,113,司執,27903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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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790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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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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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潘國凱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○0 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惟執行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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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