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6609號
CTDV,113,司執,26609,20240419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6609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黃巧伶 (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歿)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 已於111年6月6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 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