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5561號
CTDV,113,司執,25561,202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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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556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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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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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曾昆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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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臺南市新市區(新莊中港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),此有 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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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