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2006號
CTDV,113,司執,22006,2024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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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00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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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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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羅傳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大寮中興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該第三人郵局之營業所 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大寮區,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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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