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1607號
CTDV,113,司執,21607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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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607號
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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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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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霈真陳夢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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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,惟未一併指明應 受執行之標的物,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保險契約、勞保投 保資料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,而 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南市,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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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