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7589號
CTDV,113,司執,17589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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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58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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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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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章琳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18 元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21 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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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