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91號
CTDV,113,司催,91,202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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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

聲 請 人 王施春梅王正東之繼承人



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(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「不限
用途」或「繼承股票相關事宜」,且須與「股票分配協議書
中之印文」相同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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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