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097號
CTDV,113,司促,5097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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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
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芸瑄謝政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謝芸瑄謝政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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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