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芸瑄、謝政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謝芸瑄、謝政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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