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債 權 人 杞昭明 儲以雯 張秀 胡黎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「連帶給付」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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