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4895號
CTDV,113,司促,4895,202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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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

債 權 人 杞昭明


儲以雯

張秀

胡黎生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「連帶給付」?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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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