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801號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代 理 人 吳鎮州
債 務 人 溫海豐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溫安宏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八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